臺北市在未改制前,原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依照組織規程,臺北市政府設人事室,置主任;民國56年7月1日,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於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法掌理人事管理事項,編制64人。
民國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處併入本處,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將人事查核部門簡稱人事處(二),編制94人。嗣於民國64年10月於編制表內將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員額於94人內分別訂列,其中人事管理員額編制62人、人事查核員額編制32人。
民國65年10月本府為輔助所屬公教人員輔建住宅及辦理福利互助,將「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並改隸屬本處。
民國70年4月增置人事管理員,編制98人。
民國83年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將人事處(二)改制為政風處,並增訂該處編制表。
民國92年4月依地方制度法,修正本處之設置法源依據,編制70人。民國101年1月1日起行政院組織再造,本處為配合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調整,裁撤所屬住福會,並撤除其掌管基金;住福會裁撤後,所遺業務除住宅輔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承接外,其餘均由本處承接,爰配合修正組織編制。本處現設4科、2室(秘書室、資訊室),置會計員及人事管理員,並將原第一至四科單位名稱調整為管理科、任用科、考訓科及給與科,編制80人。
本處處徽
[徵選過程]
本處於110年辦理處徽設計徵選活動,經本處暨所屬人事機構人事人員投稿,並分二階段票選,由處屬人事同仁票選出優秀作品,召開2次評選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評選,最後擇定本府社會局人事室黃鈞泓科員作品為本處處徽,於處務會議中頒獎表揚。經聘請專家學者針對擇定作品,就視覺概念予以調整後定案。
[設計理念]
圖案意象以「人」為概念發想,由象徵充滿活力熱情的橘黃色為起始,勾勒出團隊合作及創新卓越等核心價值,流水曲線延伸出包容及關懷的人本精神,並致力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成為市府優質幕僚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