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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有何限制?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業於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除第8條及第9條係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113年1月1日施行。有關進用專技轉任人員之相關限制如下(相關修正條文尚未施行,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1.進用期間限制(相關修正條文尚未施行,請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依修正前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進用。至修法後依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2.職系資格限制:

(1)原則:依專技轉任條例修正條文第4條第1項、第2項及第8條規定略以,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或曾經銓敘部依專技轉任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2)例外:調任時如具有專技轉任條例修正條文第8條但書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①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

3.限制轉調年限(相關修正條文尚未施行,請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依修正前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7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至於修法後依第4條第5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