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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員工自費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府自費團保案的誕生,係源於馬前市長在市政會議上指示本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籌辦「員工自費團體保險」(89年1月11日第1045次市政會議決議略以,請人事處會同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研究本府同仁投保團體平安險之可行性,以保障員工之福利),人事處遵示正式委託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相關之行政作業則由人事處負責。

 

二、開辦之初,經過該合作社全體理、監事、員工暨人事處第四科蒐集相關保險資訊,幾經研議,終於研訂出一份符合各種需求的套裝團保,並於同年8月正式開辦。首次本府自費團保經公開招標程序,由「新光人壽」得標獲得承保資格,又於93年續辦本項業務至96年7月31日期滿,嗣經重新評選後由「英國保誠人壽」得標並承保(98年6月19日改由中國人壽承保),且自96年8月1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接續為市府所有員工服務。

 

三、本府為期所屬員工及其眷屬獲得更多生活保障,讓員工無後顧之憂,得以戮力從公,以及享有安定生活的幸福感,自89年8月1日起開辦迄今,先後委託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89年8月1日-96年2月28日)及本市公務人員協會(96年3月1日-100年3月31日)代辦;後嗣因該協會囿於法律規範,無法繼續代辦本府自費團保。基此,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兼顧不增加本府財政支出與維護同仁福利之效,奉准自100年4月1日起賡續辦理旨揭保險業務。又因住福會於101年1月1日起裁撤,相關業務由人事處承接。

 

四、本府自費團保自112年4月1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由 國泰人壽 承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