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機關(構),如果有員工因入伍、育嬰而留職停薪,進用機關(構)另請職務代理人,致使一個工作有2個人投保,是否可將員工總人數扣除1人?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員,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計算。爰不論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機關(構)是否有僱用職務代理人,均可將員工總人數扣除留職停薪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