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款規定,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之人員,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計算。爰不論人員留職停薪期間,機關(構)是否有僱用職務代理人,均可將員工總人數扣除留職停薪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