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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有何限制?

  • 進用職缺及名額限制,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說明如下: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未報到或訓練期間中途離訓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保留受訓資格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或無法列入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專技人員。
    2. 報經銓敘部備查近3年公務人員高考錄取不足額類科,以當年各該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提報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20%計算得進用名額,或審核機關業務需要增額名額。
  • 職系資格限制:
    1. 原則:依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8條規定略以,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或曾經銓敘部依專技轉任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2. 例外:調任時如具有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但書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①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
  • 職務限制及限制轉調年限:依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略以,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1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