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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委任晉升薦任官等所規定之最近3年年終考績,是否須為連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所稱「最近3年年終考績」,非以連續為必要,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惟須計算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併資考績均不得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