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政府員工子女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本府設立並冠以受本府委託單位名稱之臺北市市政大樓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
三、補助項目:本作業規定補助之經費,用以辦理改善幼兒園設施設備、提升其員工福利及薪資。
四、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資格條件:由本府人事處委託辦理幼兒園之團體。
六、審查方式:將113年度經費運用計畫函送本府人事處,並由該處審核所提經費運用計畫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七、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7萬元。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7萬元。
九、申請補助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附件。
十、公告期間: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