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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公務人員服務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0九九000一九八一一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十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公務人員應廉潔自持,主動利益迴避,妥適處理公務及有效運用公務資源與公共財產,以建立廉能政府。

二、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公務,嚴守行政中立,增進公共利益及兼顧各方權益,以創造公平良善的發展環境。

三、公務人員應恪遵憲法及法律,效忠國家及人民,保守公務機密,以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福祉。

四、公務人員應重視榮譽與誠信,並具道德與責任感,待人真誠與正直,任事熱心與負責,以贏得人民的尊敬。

五、公務人員應與時俱進,積極充實專業職能,本於敬業精神,培養優異的規劃、執行、溝通及協調能力,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

六、公務人員應踐行終身學習,時時追求專業新知,激發創意,以強化創新、應變及前瞻思維能力。

七、公務人員應運用有效方法,簡化行政程序,主動研修相關法令,迅速回應人民需求與提供服務,以提高整體工作效能。

八、公務人員應發揮團隊合作精神,踐行組織願景,提高行政效率與工作績效,以完成施政目標及提昇國家競爭力。

九、公務人員應具備同理心,提供親切、關懷、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協助與照護,以獲得人民的信賴及認同。

十、公務人員應培養人文關懷,尊重多元文化,落實人權保障,並秉持民主與寬容的態度體察民意,以調和族群及社會和諧。

附則:法官、檢察官、政風、警察、消防、海巡、關務、主計、審計、人事或其他職務性質特殊人員,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增訂其應遵守之服務守則,報請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