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駕駛加班之加班費應如何支給?

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者,應依該法之規定核算加班費如下:

一、勞基法第24條:

(一)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二)雇主使勞工於勞基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二、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基法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屬本府勞動局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