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其服務年資始予採計(按84年7月1日以後不採),未經送該部登記備查者,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