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機關因業務需要,於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規定下,依下列程序專案函(簽)報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一、辦公日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超過8小時,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二、每月超過20小時,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核准;所屬機關報由一級機關核准;輪班輪休人員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三、一級機關首長簽報市長核准後支給,區公所首長簽報本府民政局核准後支給,所屬機關首長簽報一級機關核准後支給。
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加班費支給要點」第6點規定,機關因業務需要,於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之規定下,依下列程序專案函(簽)報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一、辦公日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超過8小時,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二、每月超過20小時,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自行核准;所屬機關報由一級機關核准;輪班輪休人員簽請機關首長核准。
三、一級機關首長簽報市長核准後支給,區公所首長簽報本府民政局核准後支給,所屬機關首長簽報一級機關核准後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