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駕駛於週六或週日出勤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應視該日屬例假或非例假之休息日而定,分別說明如下:
1.該日屬例假:
(1)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每7日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2.該日屬非例假之休息日: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屬本府勞動局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