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2.如係單純上下班途中意外傷亡,因與職務內容本身不具密切關係,爰不得發給慰問金。 3.前述意外之發生如公務人員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30%。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