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訂頒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規定:「(八)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如因公或執行專案勤(任)務需在外停留,應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或安全處所存放。」 (權責機關本府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