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至116年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及其眷屬自費團體保險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一、現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自費團保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依約承作至114年3月31日24時止,經依112年至114年本府自費團保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第4條第4項約定,國泰人壽同意以現行方案及保費繼續承作,辦理期間自114年4月1日0時起至116年3月31日24時止,為期2年。 二、退休人員退休前以現職員工身分加入本保險,為本保險適用對象(如退休前並未以現職員工身分加入本保險 ,則退休後無法以退休人員身分加保)。 三、相關注意事項: (一)本府自費團保係將合法登記並有意願提供優惠內容之國內人壽保險公司,轉介予本府員工,相關保險給付資金由承作保險公司自行籌措,被保險人保險費則由投保人全額負擔,本府不負貼補之責。 (二)如因本府自費團保發生任何糾紛,由承作保險公司及投保人依民法、保險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解決,本府不涉入處理。 四、114年3月31日仍參加本府自費團保者,續保通知書將由國泰人壽以郵寄方式寄予退休人員,同意續保且簽署續保文件後,於114年5月20日前送回國泰人壽,並成功扣款者,保險生效日溯自114年4月1日生效。 五、檢附114年度保障計畫簡表、國泰人壽各機關窗口服務人員名冊及問答集各1份;如退休人員對保險相關內容有任何疑問,請逕與國泰人壽本市市政大樓駐點人員(電話:02-27208889轉4577,服務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聯繫。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給與科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