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可不包括在同法第32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如逾當日8小時之延長工作時數,則應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額內。 (權責機關本府勞動局)